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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废物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环保局(办):

   为贯彻落实《大连市关于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的通告》和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危险废物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从今年一月份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对《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所列HW01—47类废物的种类、数量、产生源、去向、综合利用量、贮存量、处置量及专营或兼营危 险废物企业情况等进行申报登记、核查和危险废物鉴别。市环保局将在申报登记基础上,对全市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做出统一规划布局。

    二、对专营或兼营危险废物的企业进行整顿并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现有从事危险废物综合利用或处置的企业必须符合大连市统一规划布局要求,填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报表》,经风险评价和市环保局局长办公会决定后重新核发经营许可证。新建企业必须经市环保局审批。

    三、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源监督管理,危险废物盛装容器、包装物及贮存、处置场所等设施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和防溢流、泄露和挥发措施及应急手段。

    四、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

1、凡需向大连市行政区域以外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向辽宁省环保局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到市环保局申领联单。
    2、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产生单位,必须在实施转移前三个月内向市环保局报批转移计划,经批准后在每次转移前三日内到移出地环保局(分局、办)申领转移联单。   
    3、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市环保局统一制定和印制。第一联(白色),由产生单位存档;第二联(浅蓝色),产生单位送交移出环保局(分局、办)备 案;第三联(粉红色),运输单位归档;第四联(浅黄色),接受单位归档;第五联(浅蓝色),接受单位送交接受地环保局(分局、办)备案;第六联(浅绿 色),接受单位送交大连市环保局备案。
 
五、建立危险废物产生、处理、利用月报制度。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综合利用或处置单位每月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本单位废物的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和处置量等情况。重点企业同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六、 组织与分工。危险废物日常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污控处牵头,并组织各分局和区市县环保局开展申报登记、核查、汇总,对专营或兼营危险废物的企业进行整顿,发 放经营许可证;会同监理处和各分局及区市县环保局开展日常监督检查;配合局开发监督处对新建企业的审批。市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危险废物鉴别,市环科院负责风 险评价,局监测科研处负责处置或综合利用技术筛选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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