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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的规定

第一条    为防治塑料用品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限制销售和使用部分塑料用品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自2000年1月1日起,禁止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口杯、食盘和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含本数)的塑料袋。

生产、销售厚度大于0.025毫米的塑料袋,必须印有生产或销售单位名称、地址、电话、袋厚度、回收方法等相关内容。

第五条    商店、宾(旅)馆、酒(饭)店、摊点、车站、码头、机场、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上,必须设置回收塑料用品的站点或用具。

第六条    环境卫生部门回收垃圾,应根据垃圾的不同类别使用不同颜色的塑料袋盛装。具体办法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废旧农用塑料薄由废旧收购部门和定点厂家负责收购。

第七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销售和使用一次性塑料餐盒、口杯、食盘、以及违反第五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处200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销售和使用厚度在0.025毫米以下塑料袋,以及违反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处100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非超薄型降解塑料袋的通知》(大政办发[1997]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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