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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辽政 发[2006]34号)精神,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生态型城市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环境保护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环境形势依然严峻。改革开放以来,全市各级党 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采取一系列举措,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全市环境质量总体保持良好的态势。但是,个别地区环保不强,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 利益的现象仍然存在。我市环境保护机制还不完善,经费投入不足,综合环境治理水平不高,环境保护的科技含量低,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能力还不强;环境保护法 制不够健全,执法依据不够充分;工业污染仍占相当比重,煤烟与汽车排气混合型大气污染依然严重,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居高不下,酸雨频率有所增加;城市生活污 水和生活垃圾等生活污染日益突出;农村污染问题日渐凸现,近海无序养殖、海岸线破坏、矿山无序开采等破坏生态的现象有加重的趋势,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环境 保护面临的压力仍然很大。

(二)把环境保护摆上更加重要的战略位置。加强环境保护,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 要举措,是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科学发展能力的具体体现,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率先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东北亚重要国际城 市的重要内容。加强环境保护,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更快更好地发展;有利于带动环保和相关产业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和增加 就业;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和延长人均寿命;有利于维护中华民族 的长远利益,为子孙后代留下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当前环境形势的严峻性,提高做好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增强 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实解决环境问题。

二、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环境保护工作

(三)加强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 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围绕率先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建设东北亚重要国际城市,把环境保护与建设贯穿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过 程,依靠科技进步,加快转变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完善监管体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的办法解决环境问 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

(四)环境目标。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努力把我市建成生态宜居城市,实现经济繁 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和生态良性循环。到2010年,中心城区工业污染基本解决,燃煤污染有效控制,完成甘井子工业区和矿山开采企业环境综合整治;初步 建立农村污染防控体系;全市主要污染物削减10%;环境空气质量满足一级标准的天数达到100天,中水回用率35%、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75%、城市 建成区绿化覆盖率45%;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污水处理率分别为98%和90%,农村乡镇的垃圾和生活污水处理率均为30%;城市建成区集中供 热率85%;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45%,生态环境明显改善。

三、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五)进一步明确不同区域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根据规划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不断 优化城市结构布局,明确不同区域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中心城区实行优化开发。禁止建设新的工业项目,确保完成排污总量削减任务。工业企业向“一岛十区” 和其他专业工业园区集中,实行重点开发。“一岛十区”及其他工业园区要加大环境保护力度,严格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工业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得 进入工业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要与园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水源保护区、海岸线等资源环境承载力脆弱区实行限制开发。加快制定海 岸线利用规划,严格控制海岸线的使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在自然保护和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进行任何开发活动。

(六)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坚持“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加强对资源的科学管理,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实施环境友好型工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节约优先的方针,鼓励开展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 的技术创新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大力发展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型产业,全面推进清洁生产,从源头减少废弃物的产生。推行清洁安全生产,创建“零排放” 企业,建设资源循环型企业和生态工业园区。新建和在建工业园区要按照循环经济模式进行布局和生产。大力推广建筑节能和海水热泵的冷、热技术及农村沼气等项 目,扩大清洁再生能源利用效率和规模。加强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大幅度提高中水回用规模。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物资,建设资源处理中心和回收、加 工、再利用系统。实施“谁污染、谁付费”政策,鼓励促进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壮大,逐步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的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 化道路。

(七)积极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实施生态环境与循环经济中长期科技术发展规划,重大科 技项目要优先纳入年度科技计划。整合全市环境科技资源,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环境科技自主创新体系。通过 引进消化吸收,重点研究和开发煤炭洁净燃烧技术、燃煤电厂脱硫技术、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关键链接技术等。开展环保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加快 高新技术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应用。积极推广环境保护技术成果,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着力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八)以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实行封闭管理,严禁 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的直接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源保护区,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加强饮用水源地周边区域环境 整治,依法关停水源保护区内金矿、畜禽养殖场及其他污染企业。

(九)以环境综合整治为主线,加强城市环境保护。2010年前,基本完成甘井子工业 区环境综合整治。关闭鞍钢大连石灰石矿,搬迁大化、大钢、大水泥、大染、氯酸钾厂等企业。搬迁企业腾出的城市用地,要在土壤风险评估和修复后进行开发。严 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机车制造、修船造船等产业的发展规划和空间布局规划。加强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和河道整治、分流工作,基本解决城市中心区生活 污水和垃圾污染问题。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建成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厂和污泥集中处理厂。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业污染防治,解决城市噪声、油烟扰民问 题。建设大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做到医疗废物统一收集、专业运输、无害化集中处置。全面加强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管理,维护环境安全。

(十)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新建燃煤电厂和大型锅炉房必须 同步建设脱硫装置。到2010年底前,现有燃煤电厂要增建脱硫装置,安装烟气在线监测设施。继续实施大连市烟尘综合整治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实 施拆炉并网工程,中心城区内不再保留10吨以下供暖燃煤锅炉。有关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拆炉并网工作。控制工业粉尘排放,关闭区市县年产20万吨以 下水泥厂。控制工地扬尘污染,建筑工地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全面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和监管,实施先进的检测维修制度,实行年度检测 和强制淘汰报废制度,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

(十一)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量,改善近岸海域环境质量。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总 量,实施工业污染物达标排放。重点水污染行业要开展清洁生产并依法强制审核。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能力,采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处理工艺,安装出水在线监测装 置。加大小平岛至金石滩沿海水产养殖台筏的清理整治力度,改善近岸海域生态环境。实施机动船舶油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减少海域油污染。

(十二)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加强农村和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大连市村镇生活 污水和生活垃圾管理体系。创建40个生态示范乡镇,提高农村环境质量。加大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的监管力度,划定合理的畜禽禁养区。鼓励扶持规模化养殖场建 设大型沼气工程。鼓励支持小城镇发展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生态型产业,严防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大自然保护区保护与建设力度,国家级自然保护 区核心区逐步实行土地确权。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实施封闭管理,缓冲区内不得新建居民区、生产设施,不得从事任何生产经营活动。保护区内的现有企业要逐步迁 出。自然保护区外围地带禁止新建影响自然景观的建设项目。建设梭鱼湾森林公园、西郊森林公园和大连湾森林公园。关闭甘井子区矿山企业和其他对自然和生态破 坏严重的矿山企业。积极做好矿山生态恢复和治理工作。

五、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和环境保护应急能力

(十三)完善环境政策法规,严格落实环境监管制度。修订《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加 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问题。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三同时”制度(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和单位,暂停审批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未 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要责令其停建、停产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未按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建设 的,责令其停止建设。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科学测算排污总量,合理分配总量指标。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或超总量排污。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环 境保护部门要依法处理。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的排污单位实行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不得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项目;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加强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费征收。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强化现场执法检查。

(十四)依法规范重点企业环境保护工作。重点企业的工业污染源达标、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治理项目等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市环保局每年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企业名单进行调整,定期下达污染治理计划,落实污染源达标工作。

(十五)加强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健全环境监察和监测体系。加强和规范环境执法人员管理,明确其执法地位,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境保护队伍。有关区市县要强化环境保护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

(十六)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市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重点企业要做好环境风险评价,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能力。存在环境风险隐患的企业,要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十七)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党委、政府定期听取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汇报, 专题研究部署环境保护工作。要把环境保护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情况要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坚持实行环境保护一票 否决制度。政府主要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承担起本地区、本部门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实行严格的环境保护问责制和奖惩制,纪检和监察 部门要严厉追究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问题,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正常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 行规定》追究责任。对在环境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要给予表彰奖励。

(十八)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行行政首长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对本地 区环境质量负责。要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并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每年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环境保护工作。市政府对各区市县环境保护主要 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考核情况要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协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十九)健全环境保护综合决策机制和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党委、政府要建立健全环境与 发展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环境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作用,定期召集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与环境有关的重大决策进行会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包括区 域和流域开发、城市和行业发展及其结构调整以及重大建设工程,必须事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落实保障环境安全的措施。完善环境保护部门 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发改委、经委、规划、科技、财政、工商、公安、建设、国土、水利、农业、林业、海洋等相关部门要依法做好 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

(二十)加大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把环境保护投入作为公共财政支出的重点内 容,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支持,保证环境保护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速度。要确保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监察、监测、信息、宣教等的经费支出,切 实解决“收支两条线”问题。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要继续向环境保护倾斜,加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公共设施建设。每年预算安排的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专款专 用。鼓励企业增加环保投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营市场化,可采取公开招标、特许经营等方式,积极引导外资和 国内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和运营。

(二十一)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 弘扬环境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和谐。大力倡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广泛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大力开展 各类绿色创建活动,积极推动环境教育进课堂、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创建环境友好型社区、乡村、企业。各级各类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 负责人的环境保护培训。大力开展全民环境保护科普活动,提高全体市民保护环境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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