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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

 

《京都议定书》

                    

    当南极洲上空的臭氧空洞日益扩大; 当喜马拉亚主峰上的景观因为冰川的消融而发生改变;当全球海平面的不断上升威胁到太平洋小岛上的原住民的生活时,全球变暖的现实正不断地向世界各国的人们 敲响警钟。随着“全球化”这一概念不断地被赋予新的含义,扭转全球变暖趋势,给人类的子孙后代留下一个可供生存、可持续发展的环境, 便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
    1997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框架公约》UNFCCC)第三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举行。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抑制全球变暖的《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
    这个议定书是《框架公约》的补充,它与《框架公约》的最主要区别是在于:《框架公约》鼓励发达国家减排,而议定书强制要求发达国家减排,具有法律约束力。
    议定书需要占1990年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以上的至少55个国家和地区批准之后,才能成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中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 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欧盟及其成员国于2002年5月31日正式批准了《京都议定书》。议定书于2005年2月生效,截至2009年12月,已 有184个《公约》缔约方签署。
    该议定书中规定工业化国家将在2008到2012年间,使他们的全部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5%。限排的温室气体包括二氧化碳(CO2)、甲烷 (CH4)、氧化亚氮(N 2 0)、 氢氟碳化物 ( HFC S) 、全氟化碳 (PFC S)、 六氟化硫 (SF 6) 。为达到限排目标,各参与公约的工业化国家都被分配到了一定数量的减少排放温室气体的配额。如欧盟分配到的减排配额大约是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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