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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行政罚款实施细则

一、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二、局属各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本细则,不得擅自行使自由裁量权。
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污染后果的,可在法定罚款幅度内从重处罚,但必须报市环保局法规稽查处和局领导审查同意。各单位不得擅自违反本细则,实施处罚。
四、新、改、扩建项目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经批准,防止污染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违法行为,按照以下情况罚款:
(一)工业项目
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罚款10000元;
2、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罚款20000元;
3、投资额在100-1000万元的 ,罚款50000元;
4、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罚款70000元;
5、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罚款100000元。
(二)资源开采项目
1、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罚款50000元;
2、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罚款60000元;
3、投资额在100-1000万元的 ,罚款70000元;
4、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罚款80000元;
5、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罚款100000元。
(三)房地产项目
1、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50000元;
2、建筑面积在5000-10000平方米的,罚款70000元;
3、建筑施工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100000元。
(四)饮食娱乐服务项目
1、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500元;
2、经营面积在100-200平方米的,罚款1000元;
3、经营面积在200-500平方米的,罚款2000元;
4、经营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罚款10000元;
5、经营面积在1000-5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30000元;
6、经营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50000元。
五、未经批准夜间施工产生噪声的违法行为,按以下规定罚款:
1、首次违章施工的,罚款5000元;
2、二次以上违章施工,且造成污染扰民的,罚款20000元;
3、群众多次投诉、多次处罚,但仍不改正的,罚款50000元。
六、烟气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大灶、茶炉、燃煤小炉烟尘超标排放
1、小个体户(主要指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下的或相当同等规模的)罚款300元;
2、其他:罚款1000元;
(二)一吨以下(包含一吨)燃煤锅炉:罚款5000元;
(三)一吨以上四吨(包含四吨)以下锅炉:罚款20000元。
(四)六吨-十吨锅炉:罚款30000元;
(五)十吨以上锅炉:罚款50000元。
(六)工业窑炉
1、冲天炉、电炉3吨以下的(含3吨),罚款20000元;3~5吨(含5吨),罚款30000元;5吨以上的,罚款50000元;
2、其他窑炉(加热炉、烘干窑、热处理炉、化铁炉、退火窑、熔化炉、锻造窑、隧道窑、焖火窑等)罚款30000元;
3、水泥窑:罚款10万元。
当年累计超标三次以上的,加倍罚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七、饮食娱乐服务项目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500元;
(二)经营面积在100-500平方米的,罚款1000元;
(三)经营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罚款3000元;
(四)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5000元。
八、饮食娱乐服务项目排放油烟超标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500元;
(二)经营面积在100-5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1000元;
(三)经营面积在500-1000平方米的,罚款3000元;
(四)经营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5000元。
九、焚烧生活垃圾,罚款1000元;焚烧油毡、橡胶、塑料、皮革、沥青等有毒有害废物,罚款5000元。
十、销售或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销售含磷洗涤用品的,处罚款3000元;
(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1、工业企业:罚款5000元;
2、三产和其他单位:罚款2000元;
(三)销售、使用单位未持有有效证件或其复印件的,罚款2000元;制造或持有虚假证件的,加倍罚款。
十一、使用高硫、高灰份煤炭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灰分、硫分其中一项超标的,煤量在500吨以下的(含500吨),处罚3000元;煤量在500-1000吨的(含1000吨),处罚5000元;煤量在1000吨以上的,处罚20000元;
(二)灰分、硫分两项超标的,煤量在500吨以下的,(含500吨),处罚5000元;煤量在500-1000吨的(含1000吨),处罚20000元;煤量在1000吨以上的,处罚50000元。
十二、销售或使用发泡餐盒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销售发泡餐盒的,罚款2000元;
(二)在经营中使用发泡餐盒的,罚款200元。
十三、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集、贮存、处置对小型单位、且涉及危险废物较少的,处5000元罚款;除此之外,处30000元罚款。
十四、不设置危险废物标志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属服务业项目的,处2000元罚款;
(二)属工业项目的,处10000元罚款;
(三)属医疗类项目的,处5000元罚款。
十五、转移危险废物不填写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100公斤以下的,处5000元罚款;
(二)100公斤至一吨以下的,处20000元罚款;
(三)一吨以上的,处30000元罚款。
十六、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10000元罚款;不处置或不承担处置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费用二倍罚款。
未经消毒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等转作他用的,处10000元罚款。
危险废物处置设施拆除、闲置不用的,处30000元罚款。
十七、尾气超标的机动车,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汽油车
轻度污染的,罚款200元;污染较重的,罚款400元;两种以上(含两种)污染物超标的,可加倍处罚;
(二)柴油车
轻度污染的,罚款200元;污染较重的,罚款500元;污染严重的,罚款1000元。
销售车用柴油未配备过滤设备、车用燃油未加清洁剂的罚款10000元。
十八、拒缴排污费的,处应缴排污费1倍罚款。
十九、拒报、谎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有关事项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饮食娱乐服务项目
1、1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300元;
2、100-500平方米的,罚款500元;
3、500-1000平方米的,罚款1000元;
4、1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2000元。
(二)工业项目排放废水、废气的,罚款5000元,其余罚款3000元。
(三)建筑施工项目罚款5000元。
(四)学校、机关等事业单位罚款2000元。
二十、防治污染设备拆除、闲置不用的违法行为,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水污染防治设施
1、医疗行业:罚款30000元;
2、排放含有一类污染物废水的,罚款50000元;
3、饮食娱乐服务项目:按(三)执行;
4、其他:罚款10000元。
(二)一般固体废物防治设施:罚款20000元。
(三)其他污染物防治设施
1、饮食娱乐服务项目
(1)100平方米以下的,罚款500元;
(2)100-500平方米的,罚款1000元;
(3)500-1000平方米的,罚款3000元;
(4)1000平方米以上的,罚款5000元;
2、工业项目、建筑施工项目罚款5000元;
3、机关学校等事业单位罚款2000元。
4、矿山开采项目罚款50000元。
二十一、存放煤炭、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造成扬尘污染的罚款2000元。
二十二、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整改项目的,按以下情况罚款:
(一)三产项目罚款2000元;
(二)医院、工业项目罚款20000元;
(三)学校、机关等事业单位罚款10000元;
(四)矿山开采项目罚款50000元。
二十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40条,对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处20000元罚款。
二十四、本细则下发后,与之相抵触的其他局规范性文件同时废止。
二十五、本《细则》由市局法规稽查处负责解释。
二十六、本细则自2005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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