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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规定

大政办发[2005]39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环发 [2004]164号)和省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的通知》(辽环发[2005]5号)精神,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大连市辖区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三条  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的分级审批建设项目,是指大连市辖区内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省环保局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  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由省环保局委托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市环保局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局审批。
第六条  市以下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市环保局审批。
(一) 总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不含市内四区以外的房地产项目)。
(二)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冶炼及铸造、焦炭、电镀、制革、水泥制造、化学危险品仓 储、民用爆炸品、生活垃圾及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城镇污水处理、修造船及拆船、港口码头、进口废物处理、涉及电磁辐射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书的规模化禽畜饲养项目。
(三)对自然生态产生一定破坏影响的流域开发、海岸带开发、围垦造地、围海造地、劈山毁林,以及大连开发区、大连高新园区、金沙滩旅游度假区、大连保税区、工业园区、成片土地开发等区域开发项目。
(四) 涉及重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市级以上水源保护区等特殊敏感区内的开发建设和资源保护设施建设的项目。
(五) 市内四区新、改、扩建所有燃煤设施及1吨/小时(不含1吨/小时)以上的油炉,房地产及大型公共建设项目。
大连开发区环保局除本条(二)、(三)、(四)款所列项目外,其他项目享有市环保局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
第七条  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征求项目所在地环保部门的意见。
第八条  除国家环保总局、省环保局、市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大连市辖区内其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所在地环保部门负责审批。所在地环保部门要在月末按规定的格式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第九条  对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能耗物耗高、环境污染严重、不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以及选址不合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受理和审批。
第十条  市环保局对下级环保部门越权、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决定,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撤销的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决定,有权予以撤销。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大连市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级管理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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