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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5] 139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避免因规划实施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规划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征求意见上报审批前,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指导性专项规划,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及区域、流域、海域建设和开发利用等综合规划,应当在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

 

  二、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如双岛湾石化工业园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大孤山半岛工业区,涉及石化、冶金行业的工业园区,要立即启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三、综合规划和指导性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篇章或者说明可以自行组织编制,也可委托专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编制;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须委托具备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费用应纳入规划的编制费用预算。

 

  四、市环保局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综合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建立我市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和基础数据库。市发展改革委、经委、农委、林业局、水务局、旅游局、建委、城建局、交通局、规划局、国土房屋局、海洋渔业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评法》规定的职责,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工作。

 

  五、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会同环保部门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在跟踪评价中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六、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环境监测和监控,规划实施后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而规划编制机关未及时组织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环保部门应当向市政府报告,市政府可以要求环保部门组织对该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并责成规划编制机关提出改进措施。

   

  七、对未列入专项规划且规划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项目,原则上环保部门不受理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尚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暂停办理入园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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