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大连市环保志愿者协会,
英文名称为Dali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unte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DEPV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义务奉献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企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及环保志愿者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联合性、 非营利性慈善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 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 共享发展理念,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 价值观,充分发挥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 业的作用,志愿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致力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大连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大连市西岗区委组织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 工作委员会,业务主管单位是大连市生态环境局。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辽宁省大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活动,宣传习近平新时代 生态文明思想、生态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等,科普生态环境 保护知识,传播生态环境文化,提高公众生态文明意识,推进美丽中国建设;
(二)联系和团结有志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搭建公众参与环保公益平台,组织 开展环保公益行动,促进公众自觉践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相关调研,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现代化建设;
(四)开展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委托的生态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五)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公益事业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内其他环保公益志愿服务组织经验;
(六)提供会员服务,维护志愿者权益;
(七)其它公益慈善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无违法乱纪及正在被审查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 况;
(五)信用情况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交纳会费;
(二)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 条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 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 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在不超过本会理事总 人数的30%范围内,选举和罢免部分理事;
(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 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 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须经到 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 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七 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 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八 条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2 以上的会员提议,应 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十九 条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 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数 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3。
第二十一 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必须经会员代表 大会从会员中选举产生,三人以上单数,不得由会长、副会 长、秘书长、理事兼任。监事长一名,由监事选举产生。
第二十五条 本会监事会职权: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程序;
(四)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其他社团负责 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理事、其他社团负责人提出罢免的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纠正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
(六)在理事会不履行本章程的规定筹备召开会员代表 大会时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提案;
(八)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有奉献精神;
(八)无违法乱纪及正在被审查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
(九)信用情况良好。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 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 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 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与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 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 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 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 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 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无记名投票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会费70%以上应用 于为会员提供服务以及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等 支 出 。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 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每年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 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 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 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 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 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 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 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 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 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 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 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十七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四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 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1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四十九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 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和慈善组织监管部门报备。
第五十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 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五十一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 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 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三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 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 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 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 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 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五十四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 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 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 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 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 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 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 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 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 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 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章程的规定 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组织,章程未规定的,由民政 部门转给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 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 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2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